招牌法規於112年4月9日有頒訂新規則囉! 簡單整理以下幾點,但各縣市仍有詳訂管理辦法
需依照各縣市政府為主。
1.側懸式招牌 :
一、不得突出牆面1.5公尺。
二、位於車道上方者,招牌下端至地面距離至少4.6公尺。
三、非車道者,招牌下端至地面距離至少3公尺。
四、招牌高度超過6公尺需向各縣市政府申請。
2.正面式招牌 :
一、不得突出牆面1.5公尺。
二、下端距離地面需高於3公尺,不得低於騎樓梁柱底部,不得覆蓋窗戶及逃生口。
三、招牌超過2公尺需向各縣市政府申請。
3.屋頂樹立招牌 :
一、總高度不得超過6公尺。
二、招牌下端至女兒牆上緣應留1.5公尺救災逃生用。
三、招牌自地面起超過20公尺,需設避雷針。
四、招牌總高度超過3公尺需向各縣市政府申請。
4.空地樹立招牌 :
一、招牌總高度超過6公尺需向各縣市政府申請。
5.下列處所不得設置招牌及廣告 :
一、公路、高岡處所或公園、綠地、名勝、古蹟等處所。
但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,不在此限。
二、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安全處所。
三、妨礙市容、風景或觀瞻處所。
四、妨礙都市計畫或建築工程認為不適當之處所。
五、公路兩側禁建、限建範圍不得設置之處所。
六、阻礙該建築物各樓層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標準
規定設置之避難器具開口部開啟、使用及下降操作之處所。
七、其他法令禁止設置之處所 。
7.申請方法
一、設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者,應備具申請書,檢同設計圖說,
設置處所之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,向直轄市、
縣(市)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之專業團體申請審查許可。
二、設置應申請雜項執照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,其申請審查許可, 應併同申請雜項執照辦理。